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社区居委会**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20时许,唐某某在路过禄丰县**镇**公司大门对面的建筑工地时,进入工地内一个简易工棚内将地上堆放的螺纹钢筋搬到公路边,后被工地值守人员发现抓获,其所盗窃螺纹钢价值73元。
2.在2020年3月至4月27日期间,唐某某先后四次骑自己的电动车去到禄丰县**加油站对面的孙某某家**经营部门口盗走了价值1379元的3个大车钢圈和1个小车钢圈,将四个钢圈卖给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人,赃款被其购买毒品挥霍。
3.2020年4月的一天上午,唐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去到**村往**村方向李某甲经营的**汽修修理厂,将修理厂院子内1个价值29元的小车轮胎钢圈盗走,销赃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一个老倌,赃款其被购买毒品挥霍。
4.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唐某某两次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到禄丰县**镇**村加油站斜对面万某某家的**轮胎修理店,两次盗走了价值320元的大车钢圈3个、小车钢圈1个,其中2个大钢圈和个小钢圈卖给路过的收废品的老倌,另外一个钢圈被路人捡走。
5.2020年4月26日I9时许,唐某某骑电动车拉着李某乙(另案处理)到禄丰县**镇**小区**号陈某某经营的铝合金门窗店内,将摆放于店内价值486元的一捆27公斤铝合金窗子边框铝材盗走,拉到**路边卖给了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所得赃款190元被二人平分。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盗窃作案5起,盗窃金额合计2287元,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监控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销售单、情况说明等;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86****);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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