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6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志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2015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甲、陈志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唐某某租用了吴某甲位于顺德区**镇**路**花场,并在花场内准备了一辆改装过内含油罐的赣F6****号厢式货车、小型地磅、加油枪等设备非法经营汽油。唐某某聘请了朱某乙协助其在花场内非法经营汽油,唐某某与朱某甲则驾驶粤E2****号五菱牌面包车、粤EN****号长安牌面包车在顺德范围内进行零售汽油。
经鉴定,涉案车辆提取的汽油样本检测结果符合GB17930-2016标准中92号(VIA)车用汽油的技术;涉案的粤EN****号长安牌面包车内的0.15吨92号汽油以及赣F6****号厢式货车内的6.5吨汽油合计价值人民币48638元。
经统计,微信转账记录中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吴某甲非法贩卖汽油的金额合计984339.96元。被告人朱某乙自2020年5月29日开始参与非法贩卖汽油,金额合计191366元。被告人陈志明向唐某某购买汽油后转卖以赚取差价,其买卖汽油的金额为51420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吴某甲非法经营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032977.96元,被告人朱某乙非法经营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4元,被告人陈志明非法经营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1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3.汽油等物证;4.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甲、陈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甲、陈志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甲、陈志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 伟
检察官助理 叶嘉茵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朱某乙、吴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栋**,联系方式150******21;被告人陈志明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方式13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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