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为推动**镇****示范区建设,区政府决定每年每亩拿出400元,分夏秋两季对流转示范区内土地的农业合作社进行补贴,连续补贴五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和刘某某、袁某某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唐某某出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流转了**镇示范区内**、**村的部分土地。被告人唐某某在2014年2月,已明知其农业合作社在**村实际流转土地数,比领取补贴土地少100余亩,其对相关部门隐瞒真相,并在重新申报实际流转土地亩数时,将原来在**村多领流转补贴土地,加到**村实际流转土地亩数中,骗取政府补贴,冒领补贴共计93382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淇滨区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放领取补贴财务凭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农业合作社成立文件、被告人唐某某任职文件、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
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姬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徐某某证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合作社领取政府财政补贴土地多于实际流转土地100余亩的情况下,于2014年-2015年,隐瞒事实真相,继续向相关部门多报实际流转土地亩数,骗取政府补贴达933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额退出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宜成
2019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区**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讯问笔录一份七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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