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住合肥市包河区**路**苑**栋**室。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处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下午5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收到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向其购买冰毒0.4克。当日唐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东路的老乡鸡店门口交给刘某某冰毒0.2克。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包河区**路**苑**栋**室将被告人唐某某口头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海燕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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