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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周某某、齐某某(后二人均已起诉)、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后,在广州市**区***路*号*楼***注册成立了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广州***平台和***项目为幌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在全国各地向社会公开宣传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和*****等***消费模式,以此发展区域代理、商家和会员,利诱社会公众在平台注册并将资金投入到广州***平台,非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经统计,从2017年3月底至12月期间,唐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67610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以投资扩大资金分期返还本息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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