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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非法经营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寨,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2月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8日)。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1日17时许,耿马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开展工作时,当场在唐某某位于孟定镇**寨的百货仓库内查获外地标识红梅(软顺)40条、红塔山(新势力)32条、红塔山(硬经典)3条、红山茶(软)511条、紫云烟82条、雄狮125条、红河(软甲)4条、卡崩烟42条、金象烟35条,共计查获各类卷烟874条。后经讯问,唐某某对其购买非法渠道卷烟及从缅甸清水河购买外国卷烟偷运至耿马自治县孟定镇销售谋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耿马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唐某某仓库内查获的上述9种874条卷烟进行价格认定,价值为52000元。因该案涉案价值已达5万元以上,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应依法追究唐某某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财物由扣押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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