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2020年12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等2人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大厦**楼**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

2、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等2人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大厦**楼**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3、2019年1月初,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等2人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大厦**楼**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4、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等2人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大厦**楼**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唐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乙、何某某等5人在湘潭市雨湖区**连锁酒店**房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综上,被告人唐某甲容留他人吸毒5次。

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户籍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