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路**号,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4日被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0月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层、**层欲寻找按摩店按摩,看见**室门敞开着,发现屋内无人,遂进入被害人吕某的主卧室,将被害人吕某放在抽屉内的几个首饰盒内的价值人民币47054元的一枚纯金戒指、一枚宝格丽戒指、一个纯金手镯、一段纯金项链、一个纯金貔貅、四个金珠、一个红绳手链(上面串有一个纯金貔貅及两个金珠)、一个小牛金饰品、一套18K项链及耳钉(心形形状)、一套18K耳钉(蝴蝶形状)、一块Focus手表盗走,被告人唐某甲将部分赃物卖掉,获赃款25656元被其挥霍。案发后,一个红绳手链(上面串有一个纯金貔貅及两个金珠)和一块Focus手表被追返。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某甲到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海路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唐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吕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000)塔刑初字第17号《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塔刑初字第2号《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珠宝质量保证单、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据、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足金戒指、足金挂坠价签、老凤祥销售专柜收据萃华金店保证书、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盗首饰的照片)、谅解书、随案移送清单;
2.被害人吕某的陈述;
3.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鉴定意见:第SSW20110号《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单》、大金价认刑[2020]461号《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关于金手镯等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054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504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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