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唐某乙与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1
李北斗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3792号
原告:唐某甲,女,汉族,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飞,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乙,男,汉族,199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飞,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丙,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飞,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8911293M。
负责人:罗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珠,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裙楼B2-1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0444X3。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珠,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与被告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以下简称芭菲盛宴国际店)、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菲盛宴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刘飞飞,被告芭菲盛宴国际店、芭菲盛宴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三原告关于杨小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20年)、丧葬费44,857元(2019年重庆在岗人均年平均工资89,714元÷2)及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07,656.8元(2019年重庆社平年工资89,714元×60%×40%×5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3日,被告芭菲盛宴国际店员工杨小凤在公司五楼管事部办公室开完会后突发疾病,经重庆龙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由芭菲盛宴国际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芭菲盛宴国际店是芭菲盛宴集团的分公司,所以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唐某甲是死者女儿,原告唐某乙是死者儿子,原告唐某丙是死者丈夫。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杨小凤是因自身患有的高血压病导致死亡,杨小凤明知患病而不按时服药,不去医院治疗,所服药不是正规降压药,杨小凤自身具有一定责任。被告即使需要支付丧葬费用,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数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关于做好2019年社保交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使用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81,764元/年作为计发基数。杨小凤唯一供养亲属舒宗碧已经去世,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且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丧葬补助金,该费用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减。
经审理查明,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以下简称芭菲盛宴国际店)是由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菲盛宴集团)开办的分公司,杨小凤是其员工。2019年11月3日16时4分左右,杨小凤在公司五楼管事部办公室开完后突然疾病,经重庆龙湖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12分死亡。2020年5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小凤死亡性质视同工伤,由芭菲盛宴国际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另查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万,原告同意在工伤保险待遇扣减。杨小凤在被告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2138.79元。
还查明,唐某丙系杨小凤丈夫,唐某甲系杨小凤女儿,唐某乙系杨小凤儿子,杨成六系杨小凤父亲,已于2002年去世;舒宗碧系杨小凤母亲,于2020年11月12日去世。舒宗碧有四个子女:杨小凤、杨洪丙、杨洪珍、杨洪秀。
2020年6月23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
原告向本院起诉。我院作出(2020)渝0112民初2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芭菲盛宴国际店支付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舒宗碧丧葬补助金10,884元、支付舒宗碧73,591.2元、支付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舒宗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芭菲盛宴集团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芭菲盛宴国际店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民终1744号裁定书,认为舒宗碧死亡,尚有3个子女在,需要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故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案审理中,舒宗碧的继承人杨洪丙、杨洪珍、杨洪秀向本院提交了放弃继承及不参与诉讼的声明。
上述事实有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亲属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收条、工资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小凤的死亡性质经有关机关认定视同工伤,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舒宗碧作为杨小凤的母亲已去世,其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芭菲盛宴国际店应支付以下款项:一、丧葬补助金。杨小凤2019年11月3日工亡,原告可以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6814元/月×6个月=40,884元,扣除芭菲盛宴国际店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支付10,884元。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原告可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为39,251元/年×20倍=785,020元。
舒宗碧有四个子女,原告未举示由杨小凤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支付丧葬补助金10,88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二、被告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05元,由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城国际店、芭菲盛宴环球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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