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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1、唐某2与唐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唐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3,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等诉被告唐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回起诉。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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