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唐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3,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凤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1等诉被告唐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回起诉。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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