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1,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2,女,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唐某3,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某4,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云,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5,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唐某4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18)沪0105民初诉前调7390号】。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因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现尚未审结,故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敏蕾
书记员:邵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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