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桂英,女,194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枫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明,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婧,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瑞琪,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桂英诉被告上海枫域餐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唐桂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桂英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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