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桂萍,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聪(系原告唐桂萍女婿),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曰谊,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锦华商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黎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一祥,男。
被告:王敏艳,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马爱娜,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李文静,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成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凡,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谢丽敏,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桂萍与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傅 君
书记员:王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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