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正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惠根,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唐正明与被告陈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唐正明于2018年12月11日因与被告陈惠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正明负担。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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