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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