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江,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跃蓉,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菁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江与被告吴跃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唐江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江负担。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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