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唐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滨石化),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昌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颖,公司员工。
起诉日期:2019年5月6日。
立案日期:2019年5月6日。
开庭审理日期:2019年5月30日。
唐海诉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唐海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并案审理。唐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培卿、蓝滨石化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及密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海诉称,自己于2007年7月进入甘肃兰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调入蓝滨石化工作。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自2013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因落户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赔偿。2018年9月19日自己因家庭原因辞职,配合蓝滨石化交接工作,但蓝滨石化以不支付违约金就拒绝审批办理退工为由,胁迫自己支付了396,000元的违约赔偿。唐海认为补充协议违法,应属无效,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双方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及赔偿的约定无效,蓝滨石化返还唐海已支付的违约赔偿396,000元。
蓝滨石化诉称,双方关于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关于违约金由法院裁定,请求判决蓝滨石化无需返还唐海因违约自愿赔偿的损失246,000元。
唐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蓝滨石化的质证意见如下:
1、唐海身份证复印件、蓝滨石化企业公示信息,证明双方主体资格。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金劳人仲(2019)办字第253号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0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唐海从事的是产品开发工作。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4、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补偿,其中第4条、第5条证明服务期限。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5、辞职报告及邮政签收记录,证明唐海因家庭原因提出辞职。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6、转账记录,证明唐海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蓝滨石化396,000元,其中150,000元是落户赔偿款,剩余部分是违约金。蓝滨石化对金额没有异议,按照收据上的记载,该款项系赔偿款。
7、退工证明,证明2018年10月19日蓝滨石化收到违约金和赔偿款后才为唐海开具退工证明。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8、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证明第9页审批流程提到落户原则,公司离职管理规定,要支付违约赔偿后才办理退工程序。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表示该文件第5页18条,对落户违约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9、离职手续办理单,证明唐海于2018年9月18日提出离职申请后,已经办妥相关交接手续,没有对公司带来损失。该办理单由唐海先提出离职申请后,再由上级部门办理回馈给唐海。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文件,与唐海没有关系。
10、户口簿及出院小结,证明唐海辞职的原因是有3个孩子抚养且妻子身患癌症。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
11、银行明细清单,证明唐海的收入情况不足以维持家庭生计。蓝滨石化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唐海的收入在金山区还是比较高的。
蓝滨石化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唐海的质证意见如下:
1、上海蓝滨人才引进、转户申请表。证明应唐海申请,蓝滨石化于2017年为原告及其家人办理了上海户籍。唐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承诺和告知书,证明唐海需要根据人才引进办理户口,其配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唐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能反映出办理户口原告需要提供材料,公司只是提交材料,不会为公司带来损失。
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唐海系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唐海……一、甲方权利义务1、未解决后顾之忧,甲方为乙方办理落户事宜,并为此支付相关费用。2、发生以下情形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直接及间接费用及支付违约金……(2)乙方因自身原因在约定服务期未满之前离开公司时。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自办好户口关系之日起,应为甲方服务满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并尽职尽责地履行规定的义务(岗位职责等),否则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向甲方赔偿办理费及支付违约金。三、服务期限及赔偿办理费比例甲方为乙方办好户口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10年(退休年龄因素可除外),不论何种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而发生第一条第二款情形时,按以下标准赔偿甲方为乙方办理户口所形成的费用……四、双方确认的办理费用包括:无形资产使用费、工本费、因办理户口而发生的食宿交通等一切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户。五、违约金约定:双方约定,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唐海于2016年递交落户上海的相关材料,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为其办理落户事宜。2018年9月19日,唐海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10月18日向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转账396,000元;10月19日,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唐海办理退工手续。
本院认为,关于396,000元,原告表示由150,000元赔偿办理费和246,000元违约金组成。赔偿办理费具体计算方式为:办理费共计200,000元,原告在蓝科公司及蓝滨石化处累计工作11年,属于实际服务期大于等于10年而小于15年,对应赔偿额度为75%。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违约金共计300,000元,自2017年2月办理完毕落户事宜起,每工作一年抵消30,000元,至2018年9月共抵消54,000元,尚余246,000元。上述计算方式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赔偿办理费、违约金的约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但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故蓝滨石化应向唐海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246,000元。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办理费赔偿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应由双方自觉履行,现原告已赔偿了被告办理费150,000元,应视为双方就办理费的赔偿和金额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现唐海要求蓝滨石化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唐海人民币246000元;
二、驳回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唐海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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