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海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征,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辰,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良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八洲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良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海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28元,减半收取计28,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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