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淳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辉,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居晟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谈。
被告: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哈纪俨。
被告:陈谈,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淳源与被告上海安居晟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630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安居晟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谈4,5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大梁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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