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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火根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火根,男,194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志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火根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火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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