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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燕国与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燕国,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伟,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敏儀。
  原告唐燕国诉被告上海静安协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唐燕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燕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72.5元,减半收取计2,486.25元,由原告唐燕国负担。

审判员:卓蕾蕾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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