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爱民与洪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爱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新珍,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唐爱民诉被告洪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唐爱民于2019年3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经查,原告唐爱民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爱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