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爱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新珍,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唐爱民诉被告洪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唐爱民于2019年3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另经查,原告唐爱民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爱民撤回起诉。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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