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瑞峰,男,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霞,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玲妹。
申请人唐瑞峰与被申请人吕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瑞峰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吕玲妹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玲妹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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