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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凤与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明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秀凤,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于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鲤庭,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复棣,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友,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伟良,男,196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唐秀凤与被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明友、沈伟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唐秀凤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秀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8元,减半收取计8,669元,由原告唐秀凤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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