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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凤与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潘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秀凤,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以江,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以新。
  原告唐秀凤与被告潘以江、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唐秀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5.6万元(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年)。事实和理由:原告投资上海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至起诉日止,合计购买被告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五笔理财产品,其中2015年11月14日购买二十万理财产品,2014年9月3日购买二十五万理财产品,2015年12月18日,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年化利息合计十六万元,再次转化为理财款本金;2016年1月8日,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年化利息合计四十万元,再次转化为理财款本金;2016年5月13日,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年化利息合计二十七万元,再次转化为理财款本金;2017年3月11日,公司股东被告潘以江将上述理财款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年化利息,转化为其本人的借款,并约定一年期限以及年化为12%的借条,并由被告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盖章确认。同时被告潘以江将上述理财合同收回。现约定到期,两被告无还款意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涉嫌被告上海烜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秀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招兰

书记员:顾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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