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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练与吴国骅、周霄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练,女,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陈,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颖,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骅,男,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霄飞,女,1949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练诉被告吴国骅、周霄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国骅、周霄飞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吴国骅、周霄飞的理由为:原告唐练、被告吴国骅与原告的母亲陈克全之间有另案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另案诉讼的主体与本案当事人基本重合。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而本案系争房屋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薇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国骅、周霄飞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国骅、周霄飞共同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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