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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耀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四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耀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四英,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赵新玉,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耀平诉被告张四英、赵新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唐耀平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唐耀平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耀平负担。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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