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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漫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娘。
  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漫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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