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漫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娘。
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漫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都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张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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