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金喜,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明,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第三人:徐艳丽,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唐金喜与被告吴志明、第三人徐艳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唐金喜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金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金喜撤诉。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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