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铁城,男,194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朱黎晓,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唐铁城与被告朱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唐铁城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4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邻居介绍相识,被告因家人治病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及2015年10月1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5,000元。原告于上海市虹口区的家中向被告交付现金,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归还1000元,于2017年12月15日归还1000元,于2018年11月15日归还1000元。
朱黎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朱黎晓的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XXX弄XXX-XXX号,而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虽然其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弄XXX号,且根据原告陈述,借款交付的地点亦在上海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冯娇君
书记员:朱玮丽 陈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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