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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近、唐浩铭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雪近,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唐浩铭,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雪近、唐浩铭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唐雪近、唐浩铭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唐雪近、唐浩铭负担。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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