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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高艳与陈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唐高艳,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耀芳,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唐高艳与被告陈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唐高艳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唐高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高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高艳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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