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龙清,男,1952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元林,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唐娇蔓,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人唐龙清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元林、唐娇蔓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龙清以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XXX弄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文元林、唐娇蔓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唐龙清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湖堤路XXX弄XXX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唐龙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