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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唐X
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岳县忠义乡伍堡村1组,现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红叶新城13楼3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荣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吴庆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X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工艺品枪一支、加气泵一个、手动冲压机二台、多功能报警器一个、化学试管一盒、枪支配件及工具六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X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工艺品枪一支、加气泵一个、手动冲压机二台、多功能报警器一个、化学试管一盒、枪支配件及工具六盒予以没收。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审判员:陈代明

书记员:李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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