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唯义(上海)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唯义(上海)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唯义(上海)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唯义(上海)仓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唯义(上海)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