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峰,董事长。
原告: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蔡辉,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AntonioStenfanoCasella。
被告: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XXX幢(T15-5)209室。
负责人:ANTONIOSTEFANOCASELLA。
本院审理原告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纬利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60元,保全费3,080元,共计7,540元,由原告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唯凯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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