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殿利,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郑运华。
被告:田庆业,男,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被告:李作普,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
被告:北京星知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梦湲。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田庆业、被告李作普、被告北京星知文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陈 红
书记员: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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