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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与李建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组织机构代码:40182XXXX。法定代表人:杨连钧,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则,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二区**栋*单元***室,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学院路**号。系商务部机关服务局干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建华,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建华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人民币16760元。主要理由是,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于2016年1月30日与李建华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问题或争议,不存在任何未支付的款项和费用,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据此,李建华不应当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失业保险的赔偿请求。李建华向一审法院诉称:1、判令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补发李建华自2014年4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的50%共50400元;2、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赔偿因未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67300元;3、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补发李建华法定假日的加班费51120元。庭审中李建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在2016年1月30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从200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止,李建华一直在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处工作。2016年1月30日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非法辞退了李建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与李建华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经常要求李建华加班,法定假日都未休息,但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没有支付加班费。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没有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致使李建华被非法辞退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的行为给李建华造成了巨大损失,李建华要求赔偿。李建华向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法支持李建华的各项仲裁请求。李建华认为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辩称,对李建华起诉状中陈述的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非法辞退李建华这种说法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双方自愿协商解除,经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和李建华协商沟通,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已经给付了李建华98990元的全部经济补偿。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与李建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李建华申请劳动仲裁也已经被驳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建华的诉请。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认可因为其他原因,确实没有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李建华自200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在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单位从事维修工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月30日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提出与李建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李建华同意解除。李建华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达成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职工本人提出离职,单位同意,劳动合同于2016年1月30日解除,甲方(单位)支付乙方(李建华)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98990元,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问题或争议,不存在任何未支付的款项和费用,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包括: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冬季歇业期间生活费补差补偿等;补偿日期:2004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乙方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再次索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款。当日,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为李建华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向李建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8990元。2016年9月14日李建华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补发李建华自2014年4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的50%共50400元;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赔偿因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未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2320元;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补发李建华法定假日的加班费21120元。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31日驳回了李建华的全部仲裁请求。李建华在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单位工作期间,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未依法为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失业保险管理所向本院出具说明,该说明表明按照李建华工作期限,如果参加失业保险,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16760元。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建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双方2016年1月30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按照协议将经济补偿金支付李建华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李建华再次要求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补发李建华自2014年4月1日起的双倍工资、补发李建华法定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此部分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故对李建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建华主张的要求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赔偿因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未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67300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李建华在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处工作期间,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未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办,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应对李建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且李建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所达成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故对李建华该请求应予支持,但李建华请求的数额过高,应当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失业保险管理所向本院出具说明中确认的16760元为准。遂判决,一、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建华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人民币16760元;二、驳回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负担。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李建华诉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冀030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冀03民申6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则、顾炜,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在李建华工作期间未依法给李建华缴纳失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办,造成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与李建华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建华无法享受该项待遇,故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应对李建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虽然李建华与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2016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但未对李建华的失业保险费用作出约定,故原一审法院依据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失业保险管理所出具的说明判决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赔偿李建华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16760元正确。综上,商务部北戴河培训基地再审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林波
审判员  崔冠军
审判员  张培刚

书记员:甘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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