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XXX号XXX幢一层A区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刘杰,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萍,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杰诉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刘杰提出反诉。2019年6月20日,反诉原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6.44元,由反诉原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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