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期间,小美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部苹果14手机,支付了1000元。次日,商家因手机售罄,取消了订单。小美要求商家继续发货或赔偿部分价款,但商家以无货为由坚持取消订单。
那么,商家有权取消订单吗?
解答:
这涉及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问题。网络购物合同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订立的买卖物品的合同。《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在买受人选择相应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同时,《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随即发生效力,开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在本案中,京东平台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的时候,就表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小美和商家都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商家“取消订单”,实质上是商家单方主张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小美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履行原来的网络购物合同,即按照约定向小美交付苹果14 手机;二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小美因“取消订单”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苹果14 手机价格上涨后的差价以及其他损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