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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单元**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受理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酒后驾驶冀******棕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隆昌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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