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商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商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轻轨站广场附近,先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安全锤、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李某甲的车牌号为辽B****N宝马X6、刘某某的车牌号为辽B****2保时捷轿车、李某乙的车牌号为辽B****6东风雪铁龙轿车、吴某某的车牌号为辽B****5魏派牌轿车、李某丙的车牌号为辽B****8陆地巡洋舰霸道、朱某某的车牌号为辽B****H北京现代牌轿车、李某丁的车牌号为辽B****H丰田牌轿车、孙某甲的车牌号为辽B****A思域牌轿车、樊某某的车牌号为辽B****8长城轿车、孙某乙的车牌号为辽B****0昌河轿车、孙某丙的车牌号为辽B****6起亚牌轿车的右侧前门玻璃砸坏,潜入车内实施盗窃。从李某乙车内窃得500元现金、从朱某某车内窃得130元、从孙某甲车内窃得1000元现金、从孙某乙车内窃得550元现金、从孙某丙车内窃得两部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返)。经估价认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230元。
被告人商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10元,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168.62元。
2018年6月18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辽宁省瓦房店市站前广场北侧**客舍**房间将被告人商某抓获到案,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口罩一个、安全锤一个、扁口螺丝刀一把、充电手电筒一个、便携小手电筒两个、小尖嘴钳子一个、身份证一张、100元面值人民币37张、420枚一角硬币、90枚五角硬币、16枚一元硬币、手机三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入所检查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许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李某丙、朱某某、李某丁、孙某甲、樊某某、孙某乙、孙某丙陈述;
5.被告人商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19]368、3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商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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