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田志娟。
被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金马。
原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嘉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千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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