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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喀某某 ,男,哈萨克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2时30分,在巩留县塔斯托别乡餐厅里被告人喀某某与巴某某、别某某、奴某某等人一起在包厢喝酒,阿某某到被告人喀某某喝酒场子去说你们是谁?你们从哪里来的?你们认识我吗?你们的声音太吵。 同时阿某某用拳打被告人喀某某头部。被告人喀某某还手给阿某某的鼻子上给了一拳。造成阿某某鼻子骨质。经巩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阿某某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阿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阿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喀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热娜·太来提

2020年7月1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2.被告人某某现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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