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喀某某 ,男,哈萨克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2时30分,在巩留县塔斯托别乡餐厅里被告人喀某某与巴某某、别某某、奴某某等人一起在包厢喝酒,阿某某到被告人喀某某喝酒场子去说你们是谁?你们从哪里来的?你们认识我吗?你们的声音太吵。 同时阿某某用拳打被告人喀某某头部。被告人喀某某还手给阿某某的鼻子上给了一拳。造成阿某某鼻子骨质。经巩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阿某某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阿某某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阿某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喀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里留
热娜·太来提
2020年7月1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2.被告人某某现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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