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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郭益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沈敏,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郭益顿,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申请人张沈敏与被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郭益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63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郭益顿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达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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