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钰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5.84元,减半收取计1,27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浦雪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