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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曹钰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善契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5.84元,减半收取计1,27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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