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昌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三东里25-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昌,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喜厉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2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喜厉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0,554.5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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