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建刚,男,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家齐,男,1940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被告:王井淑,女,1938年9月2日生,户籍地贵州省。
被告:周露露,女,1990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周林林,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建刚与被告周家齐、王井淑、周露露、周林林共有纠纷一案,被告周露露、周林林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被告周家齐、王井淑户籍所在地在贵州省,被告周露露、周林林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淮安市,被告周露露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并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且原、被告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相关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保管,虽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市,但被告周露露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嘉松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周露露的经常居住地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顾华忠
书记员:杨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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