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月,被告人喻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工地工作期间,明知是伪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仍从他人处购买后以800元每本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黄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并让刘某某等人实际用于建筑操作。经鉴定,涉案的五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均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微信账单、情况说明、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退款凭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梅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章桂龙
检察官助理:陈秋恬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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