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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赣*****三轮摩托车沿上棠线由上高县**镇往**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乡**村路段时,撞倒被害人罗某乙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喻某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国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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